中華民國電視學會第二十八屆第五次新聞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09月10日(週三) 下午3:00
地點:中國電視公司新聞部(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25號5樓)
主席:彭主任委員愛佳
出席委員:陳諮詢委員清河、黃諮詢委員旭田、柯諮詢委員舜智
台視新聞部採訪中心-劉主任孟竹
華視新聞台-凌編審照雄
民視新聞傳播群-吳法務雨珊
公視新聞部-沈副理元斌
中視新聞部-張副總監騄遠
記錄:陳玫君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第二十八屆第五次新聞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 討論提案
案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來函要求本會就第二十八屆第二次會議之決議,於該新聞自律規範第三條新增『及適度保護被報導者之隱私及名譽』條文實施後,是否有具體案例顯示對被害人保護之成效或有監測機制評估媒體遵守情況?提請討論。
主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來函,就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範納入新聞自律規範後,無線各台對被害人保護是否有具體的案例或監測機制評估有沒有遵守進行討論。
吳法務雨珊:現今各台應該蠻注重對被害者的保護及尊重被害者的報導意願,基本上都會打碼示意,譬如三峽車禍對於被害者影像或姓名的揭露就不多;又如土城割喉案中被害人家屬戴口罩出席法庭或其他的活動,家屬要求不須打碼與變音,其實都很尊重被害人家屬意願。
沈副理元斌:目前媒體就報導犯罪被害類別,一、兒少,如不雅影像;二、婦女,如性侵或家暴;三、詐騙,各式各樣的詐騙方式。公視除有製播準則亦尊重偵查不公開,尤其對被害人相關資訊皆審慎評估可能造成的效應,例外如某些名人願意主動揭露資訊,認為能對社會產生正面影響,如譚艾珍被詐騙案。至於監測,每日採訪主管會時刻提醒記者相關規範,然後各節新聞製作人亦嚴格把控管理,並希望將規範進一步內化到每位同仁身上。
劉主任孟竹:事涉兒少事件(尤其是受虐)報導會特別注意,即使記者會 上被害人家屬頭戴帽子面帶口罩掩飾,仍儘量以拍攝局部(如:手部)示意,縱使被害人家屬同意仍會謹慎考慮是否揭露,以避免事後發生爭端。另外,如創意私房案,因為該案已經炒很久,觀眾皆已知該網站名稱,可之後若又出現類似案件時,台視在報導時便不會提及網站名稱,以避免觀眾搜尋。至於監測機制,平時已遵守相關規範。
張副總監騄遠:對被害人的保護,在新聞報導裡一直都是受到非常重視,比如2025年3月13號嘉義發生詐保案件,該則新聞處理方式-對當事車輛打馬賽克並將車牌號碼隱去,避免兇嫌跟被害母親身份曝光。另外2025年7月8號發生土城家暴男當街殺妻及小姨案,則是將事發周遭環境模糊化,店家招牌打馬賽克及對被害者姓名予以保留,都會特別地做更多保護,希望在雙重甚至是三重管道下,能夠對被害人與被害者家屬有多些保障。監控部份,內控機制一直隨時都在做,時時都在做。
凌編審照雄:如同台視所言即便被害人同意都需再考慮是否揭露資訊,且不只被害人當事者,被害人的家屬(廣義的受害者)亦考慮在內,各台處理的方向跟原則都差不多。至於監測機制,NCC可隨時接受觀眾投訴,且只要觀眾投訴就必須要回覆,所以監測機制應該是非常完整且嚴密。
陳諮詢委員清河:一、雖然當事人同意揭露(如同意不打碼不變音) ,基於對媒體自我的保護,建議需有相關的文件或有一套SOP留存。
二、如之前所提車牌號碼、環境(如:學校門口)等之去識別化,要特別注意盡量降低能辨識出被害人資訊的可能性。尤其被害人為兒少(兒少保護的規範)須更加謹慎。另外,如家暴或虐待,甚至是車禍現場都有可能會波及被害人周邊的重要關係人,亦要特別注意。
黃諮詢委員旭田:一、可以彙整一些較好案例,表達新聞製播上大致皆能達到此目標而具有成效,方式有二:其一、計算被害人或觀眾(需考量觀眾看法相異)投訴的量,假設持續維持很低的數量,甚至趨近於零,顯然是成效良好;其二、投訴的類型是不常出現或某段時期未出現,亦可顯示其成效。至於監控機制,不論是觀眾向NCC或直接找電視台投訴,媒體都有一套監控方法,如各台負責新聞製作的主管相互提醒。
二、假設案件具有持續報導的價值,媒體於第一時間為保護被害人將相關資訊去識別化,如馬賽克或時空環境模糊化,可是當新聞接續報導時,對報導內容深度應探究與該案子的關聯性程度,報導深度應提高,另外被害人資訊也可能漸趨明朗,媒體處理被害人隱私保護時,也要觸及被害人是否有不被報導、不被完整報導或不被過度報導的權利之議題。因為隱私具有不同層次面向,但面對新聞及時性卻無法兼顧。
假設名人隱私已攤在陽光下為眾人所知,此時名人所注重恐非隱私,可能是媒體的真實報導或平衡報導,上述兩種不同的狀況,要有不同的考量與做法。
柯諮詢委員舜智:一、監測機制可分為內部與外部∶內部監測機制∶1、已將保護被報導者的隱私跟名譽納入規範並融入到日常新聞的採寫跟編審作業;2、面對重大性跟特殊性議題,主管或編審人員適時提醒多加注意;3、員工教育訓練等將保護被報導者隱私與名譽列為教材;至於外部監測機制∶來自閱聽大眾與NGO組織。
二、適度保護被害者的隱私與名譽部分,非常重視對於消息的事實查證,亦即媒體的報導是否來自事實的依據或有對消息有完善的查證機制;另外,以江祖平事件或網紅在網路自我揭露為例,相對於隱私當事人恐更重視名譽,需要格外重視公平客觀報導。
貳、臨時動議
參、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