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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1]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 第二十八屆第一次新聞自律委員會 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09月11日(週三) 下午3:00
地點:中國電視公司新聞部(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25號5樓)
主席:彭主任委員愛佳
出席:陳諮詢委員清河、黃諮詢委員旭田、柯諮詢委員舜智
   台視新聞部-劉主任孟竹
   華視新聞台-蔡台長莞瑩
   民視新聞傳播群製播部-張經理耀謙
   公視新聞部-屠經理乃瑋
   中視新聞部-張副總監騄遠
記錄:陳玫君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第二十八屆第一次新聞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討論提案

第一案:NCC督促各媒體將國民法官法之相關規定,列入新聞製播的自律規範,提請討論案。

主席:NCC、監察院來函要求將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列入本會新聞自律規範,本會新增於第三條第十四項(如附件),並將回覆NCC。

陳諮詢委員清河:沒有甚麼太大的問題,一般採訪都可通用。

柯諮詢委員舜智:沒有問題,可成為電視台據以執行的準則、依據。

黃諮詢委員旭田:文字敘述歸類成三部分,第一、不能影響國民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能接近採訪、打探,審判過後不能報導其身分;第二、審判過程不深入報導以免影響國民法官;第三、案件進行或結束後不討論(如:庭議結果),避免不友善地描述,案件主體與國民法官間的界線避免衝突、越界,需要特別注意。
可報導範圍,如有些法院休息室備有諮商師,甚至國民法官可要求法院提供心理諮商師、按摩師等,因為重大刑案中國民法官免不了會看到激烈的照片、影片(如驗屍、血液噴濺等)或在文字描述上也會受到衝擊,在情緒上呈現混亂與焦慮,介紹法院對國民法官身心靈上的安置。另外,也可請法院推薦願意受訪的國民法官。若有記者具備法律背景也可描述訴訟制度變化與對國民法官試辦後的正反面看法。

屠經理乃瑋:採訪記者及審稿的主管若能了解法律的脈絡或具有法律背景,較易判斷是否逾越界線。其中播出及報導的時間點最重要,若案件結束後討論較無問題,案件尚未定案時,則較為敏感須小心。

主席:照案通過。

第二案:2024巴黎奧運,無線台囿於轉播權限制,使得大多數民眾無法觀看完整賽事。廣電公協會特發聲明籲請持續關注此議題,針對無線台爭取2028洛杉磯奧運聯合轉播事宜,提案討論案。

主席:此屆奧運轉播權各台皆受限,不僅轉播僅限六分鐘(六分鐘包括電視台自行購買外電之使用)還有名稱文字使用上限制。對此,廣電公協會也特此做出聲明。基於服務觀眾的立場,是否與電視學會一起向政府申請共同轉播或聯合力量與愛爾達協調。

蔡台長莞瑩:此次華視轉播奧運,除了12台無線台外,52台有線台亦受限六分鐘。政府力量應該介入,愛爾達是否能以如此嚴格限制奧運畫面的使用。大家應該團結起來,因為政府有付費給愛爾達。

屠經理乃瑋:愛爾達對公視收費比較少,因公視無營利,華視雖然屬公廣集團但有營利,愛爾達對其收費就不一樣。NCC經常認為不干涉市場自由機制,中華電信透過此舉影響市場?

柯諮詢委員舜智:雖說運動賽事轉播應尊重市場自由機制,但奧運轉播並非能如此認定,其一政府有補助款,其二愛爾達有中華電信的投資(背後資金來自公共財),是否適用市場自由機制可議。另外,從觀眾權益而言,愛爾達純就轉播技術來說可以,但製播內容的經驗與品質不及無線台,例如採訪是否尊重選手、賽後記者會的訪問等,對觀眾而言其權益未被保障。

劉主任孟竹:無線台有社會責任,且無線台的受眾及收視便利性相較於愛爾達都較為廣及方便,但在轉播奧運上卻受到限制,造成觀眾須付費看國家選手奪牌。

主席:以前無線五台合作時,相互抽籤決定轉播場次,讓觀眾便於觀賞賽事,但今年奧運轉播條件嚴格,如對選手的訪問僅能在宿舍或在馬路上,其因是不能在奧運場館外採訪。

屠經理乃瑋:愛爾達怕無線電視台聯合壟斷,但讓觀眾無法觀賞完整賽事,無線電視台播出也受到箝制,這是相當可惜。

張經理耀謙:2004民視加入後成無線五台,當時2004奧運權利金約三百多萬美金,到2008-2012 奧運權利金約四百多萬美金皆由無線台分攤,之後2016愛爾達以一千多萬美金的權利金取得奧運轉播權一直至今,高額權利金讓五家無線電視台無法負荷,而當時愛爾達能以如此高的權利金取得奧運轉播權,因為有中華電信在其背後支持,而電信業者間的競爭驅使中華電信與愛爾達合作,如何讓中華電信與無線五台合作是一個可推動的議題,因為無線五台製播能力、水準及人力整體皆優於愛爾達。再來,應正視無線台存在價值,因國際奧委會要求需至少一台無線台轉播, 若要符合奧運的規範,未來談授權時需大家須聯合一起談。

屠經理乃瑋:公視受公共電視法規範,轉播奧運非關市場機制,但贊成其他無線台去爭取。

張副總監騄遠:2016至2024愛爾達的授權條件越趨嚴格,例如採訪選手不能於場館外受訪,必需在場區之外受訪等。以前為何由無線台轉播乃是基於民眾的收視權益(無線台必載),但現在民眾想欣賞賽事卻須另行付費。因此欲了解國際奧委會授權規範如何?雖國際奧委會說尊重轉播單位,但政府補助愛爾達這樣的商業電視台,而愛爾達商業電視台在轉播期間因此而大量增加訂戶數、又要求無線台回饋新聞則數,不免有圖利愛爾達之疑慮,應聯合大家力量一同爭取下屆奧運轉播權。

屠經理乃瑋:無線台都另有有線台,在取得奧運轉播權時,是如何處理?

經理耀謙:當時無線五台合作時,民視新聞台可同樣使用畫面。

陳諮詢委員清河:一、2008北京奧運後有了三種情況發生,第一、無線電視台營收開始出現虧損;第二、台視民營化及華視公廣化;第三、2008-2012中華電信民營化。大環境的變化加上無線台無力道,使奧運轉播權始終無法談攏。
二、由於科技平台改變,造成電視傳輸方式、平台呈現多樣,愛爾達與國際奧委會間的合約基於商業機密無法公開,形成了資訊落差,讓愛爾達對無線台的授權條件有了主張權。
三、無線台可主張無線必載及全民看體育的權利,距離下一屆奧運尚有三年多,無線台加上電視學會就可慢慢與體育署談。體育署應該思考體育對於一般民眾,甚至是真正的服務對象-邊遠地方的民眾,再從民眾知的權利、收視的權利、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及看體育的權利之角度來看,現在大家應聯合起來,因無線台轉播實有益於其他的平台。

主席:2028洛杉磯奧運權利金約何時開始談?

張經理耀謙:2028洛杉磯奧運亞洲授權單位目前尚未確定,因日本電通於東京奧運涉入收賄,故亞洲轉播權有異動,建議應該現在就開始接觸。

柯諮詢委員舜智:基於維護觀眾權益的立場,不僅是希望能看到賽事,也希望能看到內容品質俱優的節目。但今年2024巴黎奧運愛爾達轉播讓觀眾失望。從觀眾權益而言,非常樂見五家無線電視台成為一個整體。再者,透過愛爾達轉播看到了選手未受到應有的尊重,例如在街邊訪問選手,為了讓運動員的價值提升,支持無線台爭取轉播。

黃諮詢委員旭田:一、無限台的製播能力優於愛爾達,由無線五台轉播奧運乃是觀眾合理的要求,究竟是無線台組隊設法取得權利或與愛爾達正面競爭,若採後者在策略上更需取得體育署的支持。
二、爭取體育署支持建議採宏觀說法,從教育與體育的角度,前者就觀眾權益為基礎與學校合作,無線台基於社會責任,授權學校於體育課程上播放影片等,多種再利用的方式,對教育部及體育署來說有搭售的意義;後者以選手權益為出發,如對選手的報導等,是有機會爭取。
三、愛爾達與國際體委會的合約內容,建議首先可從世界各國(如日本NHK)分配的轉播權利進行推測,如轉播條件沒有僅限六分鐘,則代表非為國際奧委會所要求;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進行檢舉,藉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縱使調查結果不認定違法,但也達到資訊揭露。因為選手、觀眾權益被侵害等同國民權益被侵害,因此重點應置於體育署,讓體育署聽見無線台的要求,增加談判的籌碼。

主席:無線台皆有共識聯合本會爭取下屆奧運轉播權,政府應該適度介入,爭取過程可透過各種管道,例如陳情、適度向相關單位反應、透過司法等方式,共同爭取轉播權。

參、臨時動議(無)

肆、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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