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電視學會新聞委員會—新聞自律規範
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30 日修訂
中華民國111 年12 月14 日增修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1 日增修
「新聞自律規範」依據廣播電視法、性侵害案件之法令規定、兒童福利及少年事件之法令規定、侵害名譽之法令規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自殺防治法,參酌學者專家、公民團體意見衛星廣播電視新聞自律公約與各國傳播媒體自律規範,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後訂定之。
一、依客觀、公正之專業理念,從事新聞報導,制定此自律公約共同遵循。
二、政治及選舉新聞處理,力求平衡報導政府政策及在野黨派主張、主要候選人競選政見、競選宣傳、造勢晚會,必須有相等時間及時段報導。
不同政黨候選人對特定議題或事件的看法,須兩面均呈,不得選擇性引用民調結果,有利特定候選人。
新聞素材不得提供給單一特定候選人。
三、社會新聞應避免血腥、殘忍、恐怖或令人作嘔的鏡頭,也應避免報導犯罪細節,兼顧導正社會病態的警世作用,切勿流於刑事犯罪者個人英雄主義的呈現。採訪現場需遵守封鎖線之規範,即無警方看管亦不得擅入刑案或火警現場。
(一)擄人勒贖案件,在被害人未獲釋前不得報導。相關事件之採訪報導亦需顧及被害人之安危及是否會影響警方之辦案。
(二)災難、凶殺及車禍現場,不應出現明顯的全部遺體畫面,或是殘骸的局部特寫。大灘血跡也應避免。傷者、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訪問,應尊重當事人意願及身心狀況。
(三)如有現場拍攝之錄影帶記錄案發過程,遇有兇殘之毆打或砍(刺)殺的鏡頭,應以停格或跳格畫面來處理。
(四)遇有棄屍或溺斃案件,須供民眾指認者,請協調警方取下可供辨識之遺物再行拍攝勿拍攝遺骸局部特寫。
(五)報導自殺事件應遵守「自殺防治法」所訂定之規範,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1.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2.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3.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4.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六)犯罪新聞之畫面,應儘可能考慮觀眾的感受,以前景遮掩或焦距深淺的變化,以達到畫面淨化的要求。
(七)刑事案件之目擊者,應避免出現正面鏡頭,以保護證人。青少年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事案件,應注意新聞處理對其之影響。
(八)SNG現場新聞製播作業,應不影響搶救、圍捕等公務人員之作業,並維持交通動線之暢通。直播重大事故時,若現場狀況殘忍,不宜觀看,應以大景或焦距處理,尤其必須避免特寫鏡頭。棚內負責之導播,遇有不當鏡頭出現,應立即通知現場記者,立即改正。
(九)人體彩繪、泳裝秀、寫真、影劇新聞或報導查獲色情、偷拍影帶等可能出現大幅裸露的新聞時,須留意拍攝角度,避免兩性性器官之特寫,或是強調胸部或下體之畫面,也勿使用挑逗或易引起不當連想之字眼。
(十)勿以美化的文字,描述犯罪、違法、有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一)處理有關色情、暴力、血腥等新聞時應回歸新聞本質,淨化畫面,並在整體報導中佔適當比例,以免造成觀眾社會價值觀扭曲的效果。
(十二)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不得在報導內容中,透露可供辨識其身份的資料或在畫面中出現其姓名、住家、就讀學校、直系親屬等影像或報導相關資料。
(十三)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十四)於報導或採訪應適用「國民法官法」之訴訟案件,應留意以下事項:
1.不得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以下合稱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
2.不得意圖影響裁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接觸、聯絡。
3.應注意維護現任、曾任國民法官之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不得刺探其應予保密之事項或要求其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4.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採訪、報導國民法官,亦不得拍攝國民法官之影像或錄製其聲音。
5.為報導案件之目的採訪國民法官,應於案件宣判後為之。
6.其他國民法官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
四、醫藥新聞如有涉及性器官、或內臟、肢體、病變等畫面,應予適度處理。
(一)採訪病患本人、家屬或保護人,須先表明記者身份,並獲得院方或當事人同意,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記者進入醫院,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序為原則並遵守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之規定。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未經院方或病患同意,不宜採訪,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不得播出。
(二)對於重大流行疾病疫情之報導,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佈之資訊為準。 傳播媒體報導流行疫情與事實不相符合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除主管機關發佈之資料外,不得報導。
(三)對於感染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非經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新聞報導應避免透過剪輯或其它報導方式影射愛滋感染者的危險性,或負面刻板印象。
(四)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五、不得收受廠商報酬,製播具廣告性質之新聞報導。新聞報導並應審慎避免廣告化,以免淪為營利工具。任何可能涉及廠商或產品之新聞,畫面不得出現產品名稱,廠商統一以「業者」標示,產品亦須以概括性名稱介紹,不得揭示廠商、產品名稱。
六、新聞與一般節目不同,不宜以戲劇演出之方式模擬新聞事件,此新聞處理方式有違新聞報導原則。
七、對種族、族群、宗教、性別、性傾向、婚姻狀況、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在文字、聲音、影像、及動畫影片上均不得歧視。
八、有關報導緊急及重大公共安全、恐怖行動事件規範如下:
(一)恪遵現行媒體法規、相關法令及反恐怖法令。
(二)謹記媒體係公諸於眾,包括有意製造危機且反應居心叵測之人士。
(三)避免有關涉及救援之專業人員行動的細節報導。
(四)慮及尋求媒體披露己身立場,常為恐怖份子重大訴求,記者應不主動採訪恐怖份子。未經諮商治安人員,不予恐怖份子現場採訪直播機會。謹記恐怖份子可能利用現場直播向同黨傳遞隱密訊號。做好準備隨時在現場中斷直播。未經專家諮商,不可就恐怖份子要求作評論或膚淺的分析。應瞭解恐怖份子挾持之人質也是可資利用向政府或公眾施壓的情勢人質。
(五)勿試圖向特情人員探索反恐怖行動機密。如不經意透露此類機密,救援人質行動可能功敗垂成且造成包括救援人員的大量傷亡。
(六)顧及救人重於社會大眾知的權利,應避免直接報導具安全疑慮的消息。
(七)謹記自己的責任是報導而不是製造恐慌。不要只看報導素材的表象且應注意其含義。
(八)勿妨礙安全、醫護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救援行動。
(九)應迅速判別資訊的重要性和潛在的危險,謹記國際社會拒絕在恐怖主義與種族、宗教、國籍間劃上等號。勿有意冒犯挾持人質的恐怖份子。勿採用未經證實的資訊。
(十)應以圓融及關注處理受害者家屬之感覺。
(十一)應避免以煽情及白描手法報導殘酷與暴力,宜顧及閱聽者之倫理與宗教情懷。
(十二)不接受內容可能誤導現行事件之紀錄素材。
(十三)勿建議涉及緊急事故人員為照片或影帶效果做任何行動。
(十四)勿試圖在緊急事故中扮演積極角色。不做調人。
(十五)如果記者在事件中成為談判人員,則於危機結束前不應做任何報導。
(十六)如果獲悉恐怖份子行動任何計畫,即使微不足道皆應及時警告有關人員。
九、事實查證原則規範如下:
(一)媒體為社會公器,為確保報導正確性,對於播送內容應追求事實,避免無根據猜測。
(二)應檢視消息來源之真實性,並多方查證,避免單一消息來源,尤其針對涉公共事務新聞,宜至政府澄清專區及具公信力之第三方查證。
(三)引用網路消息時,應注意內容可信度,並盡可能直接採訪當事人,或向內容中提及的相關單位查證。
(四)對於「內容農場」或不實、惡意網站,來源不明的圖片、影片,應注意其真實性。
(五)引用外電消息時,可多方觀察不同國外媒體之新聞內容差異,綜合判斷其可信度。
(六)若消息內容無法查證或有爭議時,應檢視是否有其使用之必要,並依製播規範將新聞資料及查證過程向負責主管報告。
(七)新聞報導若須以動畫或模擬畫面呈現時應予註明,避免混淆觀眾。
(八)應盡力留下採訪紀錄,並盡可能保留查證過程資料,以供事後查驗。
(九)新聞播出後,若發現新聞內容有誤時,應依製播規範通報負責主管,並儘速更正。
(十)報導若有錯誤發生,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更正。
十、中央以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開票報導自律規範(111.12.14修正)
(一)開票報導鏡面票數依「真實、有所本,可供查證」為原則。除中央選委會計票系統來源外,若有不同來源: 如政黨計票、候選人競選總部自行計票,或工讀生報票等,必須清楚標示。若候選人依計票結果自行宣布當選,新聞台亦應清楚說明最終票數與結果,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為準。
(二)倘若開票報票過程中電視台發生技術失誤,應盡快以口播與標題文字更正澄清,若錯誤遭截圖流傳應立即澄清。
(三)留存報票作業相關資料紀錄 (含工讀生報票資訊),必要時提供查證。
(四)針對中選會公布之官方計票結果,請適時穿插報導,提供觀眾知悉。
(1) 建請從開票作業開始,適時以口播或字幕或標題等方式告知觀眾,中選會網站提供官方即時計票數字,供民眾參考。
(2) 建請從開票作業開始,適時以口播或字幕或標題等方式說明,相關票數與當選宣告皆以中選會公告為準。
(3) 若派員至計票中心報導,建請適時連線切進計票現場,或切進中選會YT直播訊號,以提供觀眾官方計票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