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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3]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 第二十七屆第八次新聞自律委員會 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13 年 6 月 12 日(週三) 下午 3:00
會議地點:台視公司 中廈 B1 第二會議室(台北市八德路三段 10 號)
會議主席:左主委燕妮
出席委員:陳委員清河、黃委員旭田、柯委員舜智
     中視新聞部-彭總監愛佳
     華視新聞資訊台-凌編審照雄
     民視新聞傳播群採編部-蕭經理翠英
     公視新聞部-蕭經理丁毓
     台視新聞部-劉主任孟竹
記錄:陳思穎

壹、 有關民眾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反映電視媒體播放地震之國家級警報音效造成恐慌,提請討論。

左主委燕妮:各台應該都有收到NCC相關公文,主要應該是指震後專題或相關新聞內,將警報聲做為音效使用,可能會使觀眾誤解或造成恐慌,想與各台及委員討論該如何處理?

陳委員清河:我認為在呈現上,文字顯示、語音預告兩者皆有做到,在製作上並無不妥,民眾應該僅是想表達注意播放頻率及音量,這兩點也確實該為媒體的責任,在申訴上無可厚非。

黃委員旭田:我認為不是所有意見都需要針對性的條條回覆,雖然原則上報導地震相關新聞,確實不一定要使用警報音效,也許可以降低使用頻率;但若是新聞上有必要報導。或者有一定教育意義,例如兒童或年長者等,對警報聲較不敏感,可做為提醒或告知,不能完全不使用,各台可以斟酌。

柯委員舜智:我認為電視是視覺與聽覺並存的媒體,除非有創傷症候群,不然配合新聞內容應該不至於受到影響。但有些民眾可能僅將電視做為背景音,在沒有畫面輔助的情況下才會有此誤會。同律師所說,降低使用頻率即可,但不用完全禁止。

民視-蕭經理翠英:地震新聞因為有時效性,一般24小時候就不會再播出了,即便是如同0403花蓮大地震,後續都是賑災畫面,警報聲相對就不太需要做使用,若仍有需要用到,標註時間也是一個方法,記者在內文中也會口頭說明。

中視-彭總監愛佳:我認為不能過猶不及,不需將所有警報聲都做處理。例如使用民眾提供畫面時,若已有錄到警報聲,不用特別再去做消音。

柯委員舜智:除了口白,畫面上可另外加上警語,表示媒體已有盡到告知義務。

公視-蕭經理丁毓:天災相關新聞時效性較短,警報聲通常僅是背景音,也可吸引民眾收看新聞畫面,讓受眾了解報導的完整性。若作為教育用於新聞帶內,前後文也會有記者說明,即使不搭配畫面應也可以了解。警語的部分需求及種類繁多,我認為在必要出現時作標注即可,例如災害資料畫面註明時效等。

台視-劉主任孟竹:台視的處理方式是,若有使用,則會請同仁降低警報音量或者縮短時長。

華視-凌編審照雄:華視內部曾討論過類似的狀況,處理方式也是請同仁縮短時長或降低音量,特別是地震剛發生時,各台應該同時都會出快訊,確實有影響的可能。

左主委燕妮:謝謝委員指教及各台分享,統整三點建議:第一,警報聲播放頻率盡量減少,第二,建議音量降低,第三,畫面上需標註發生日期,以上意見供各台參考。

貳、 有關氣象署擬具「氣象法」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有2條涉及傳播媒體的部分,NCC請學會協助檢視提供意見。

左主委燕妮:近期氣象署修正氣象法,其中第七與第十八項與媒體相關,NCC請學會協助檢視。

陳委員清河:對於第七條所述「新聞傳播機構修正為新聞傳播媒體」,一般有執照的新聞台,尤其是五台,不太可能會有問題,因此不理解其定義或想表述之意,除此並無其他意見。

黃委員旭田:參照第十六條「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署許可者,得發布天氣、氣候或海象之預報」,若該團體已經中央氣象署許可發布,則媒體只是介紹該則資訊來源,那是否仍需獲得中央氣象署許可?亦何時可以確認該來源已獲得許可?建議可詢問中央氣象署,許可是否會定期公告,或定發許可證時覆之媒體。但若使用的資訊為氣象現象,例如地震雲等,該如何查證?

左主委燕妮:確實難以查證,因為氣象署也不會將此種現象視為與地震有關之原因。

民視-蕭經理翠英:若求證氣象署,且氣象署表示無關,是否即為事實查證?

中視-彭總監愛佳:是否也可詢問學者或老師?且我認為有些現象為自然科學的解讀,例如大量青蛙出沒等,是否同樣要取得許可?

左主委燕妮:條文內僅表示須標註來源出處,並沒有說需經許可才能使用,若為以上範例,媒體可直接詢問氣象署做事實查證。

中視-彭總監愛佳:根據第十六條「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嚴格來說,氣象署所言之大雨或豪雨,為專有名詞,與我們一般民眾認為的定義稍有不同,那這個是否算預報?或者是否仍需要與氣象署許可?

黃委員旭田:條文內表示即使獲許可也不能發布警報或預報。

左主委燕妮:第十六條並無列為與媒體相關,其所述應該為針對發布當事人,例如民間學者或教授,即使獲許可也不得
自行發布警報及預報。對媒體而言,僅為採訪敘述者,只要標註來源並查證,應該就沒有問題。

柯委員舜智:第十六條應為約束消息來源,十七條則為約束媒體。其中新聞傳播機構修改為新聞傳播媒體,我認為應是表示也將網路媒體包含在內,只要不誇大報導引起民眾恐慌,應該就沒有太大的問題,但若是訪問學者或教授,超過兩個以上的消息來源還是較為保險。大法官釋憲有一個精神,若媒體的言論自由有被保障,因為媒體沒有調查權,只要經過合理的查證應該就可以了。

黃委員旭田:根據第三十五條,要被罰款其實沒有那麼容易,如同剛才所說,若非中央氣象署許可之報導,都需經過一定的查證,假設真的報導了未經查證的內容,條文內也寫限期改善,除非無作為才會被罰款。

柯委員舜智:第三十五條,以氣象來說,被開罰的機率不高,但以廣電法來說,若未盡事實查證之義務,導致危害公共利益,被處罰的機率比較高。

左主委燕妮:謝謝委員指教,針對以上兩項和媒體相關條文,委員如無特別意見將以此回函。

參、 臨時動議(無)

肆、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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