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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 第二十七屆第六次新聞自律委員會 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12 年 12 月 13 日(週三) 下午 3:00
會議地點:台視公司 中廈 B1 第二會議室(台北市八德路三段 10 號)
會議主席:左主委燕妮
出席委員:陳委員清河、黃委員旭田、柯委員舜智
     中視新聞部-陳副總監百嘉
     華視新聞資訊台-凌編審照雄
     民視新聞傳播群採編部-蕭經理翠英
     公視新聞部-蕭經理丁毓
     台視新聞部-劉主任孟竹
記錄:陳思穎

壹、 部分新聞台主管收到民眾寄來存證信函,稱 109 年 12 月 25 日於網路刊出之新聞「未經當事人同意刊載全名」、「…今年 5 月才重新找工作。然於商談新工作時,才發現媒體報導明確揭露個人具識别性資訊…」、「儘管檢調已還清白,網路新聞仍在」,要求「將該新聞及後續報導,關於林小姐的姓名、新聞照片、影音檔予以刪除,並通知所有引用該新聞之電子媒體更新…並免訟累」就以上案例請教委員。

左主委燕妮:司法案件的新聞報導後,若最終判決無罪,當事人會希望曾經報導過的相關新聞可以下架。但當初報導是根據警方或檢方的說法,若要全面下架會有點困擾。

公視-蕭經理丁毓:大約發生在四年前股市內線交易相關的司法案件,當事人被宣判無罪,於今年(2023年)五月重新找工作,但因仍有之前新聞紀錄,求職時被雇主拒絕,因此對包括公視在內的新聞台寄送存證信函。本次事件最後經過內部討論,是已決定下架處理,想特別提出來討論的是,電視台本身有固定申訴管道,但當事人是直接將存證信函寄給新聞部主管,變成主管亦可能成為潛在乙方,對此就教委員。

黃委員旭田:若當時報導是正確的,理論上要有後續的更新報導,或是跑馬顯示更新訊息,而非下架新聞。再者是否應提出明確且精準的無罪證據,後續發展是否應有一致性的作法,也就是針對下架訂定程序再討論。

民視-蕭經理翠英:黃旭田律師提出的方法民視內部都有討論過,若當事人願意再出來做說明,我們就可以做更新報導,但當事人通常都不願意。因為當初報導是引用警方等判決,即便不下架,在法律上仍站的住腳,那是否再另外做一則更新報導會更好。

黃委員旭田:我認為當事人僅有權要求做更新報導,但無權要求下架,否則同樣的事件會層出不窮。理論上也不應該下架,若有人要求調閱資料,是否還要和對方解釋下架原因,若公益性確實不高,才考慮下架。

陳委員清河:若能提出報導的正當性,在必要範圍內提出特定目的,且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且此報導的公眾利益會大於當事人的私利,那報導本身會更站的住腳。我認為各台應該都有一個處理程序,因為對方已寄出存證信函,接下來是否應與當事人討論如何處理,若需要走上法律程序,則需要嚴肅面對侵權一事。

柯委員舜智:此事件即為歐盟主張的「被遺忘權」,但台灣並沒有通過此權利,因為像黃旭田律師所說,下架某方面來說阻礙了資訊流通,同時可能危害公共利益,且基於資料來源的正當性,我認為在法律層面是可以不用下架的。但在同理心方面,我認為可以秉持有申訴再處理,這樣可以減少媒體的困擾。

中視-陳副總監百嘉:依照中視的內規,若收到申訴會先下架再做檢視。其中會考慮幾個因素,首先是同理心,若法院已做出判決,或已過了一段時間,會要求當事人提出相關法律文件等。再者是已接受法律制裁、改過向善,且時間久了也與公眾無關,那經過討論後也會下架。但仍有例外,例如涉及性騷擾、重大案件等,可能仍存有危害的案件,經查證後只要不是無的放矢,就不會下架處理。若任意下架對新聞台來說是有怠忽職守的。

左主委燕妮:過去基於同理心,台視也會選擇直接下架,近期也在調整關於下架的處理原則。若符合公共利益及正當性,且所引用的資料來源都是正確的,是可以不用下架,各台可依照自己的自律規範做處理,謝謝委員的指教。

貳、 關於Meta提供本會申訴的管道,是否由新聞委員列為本會窗口,請討論?

決議:新聞委員會可協助匯整各台申訴內容,但與數發部窗口建議由資訊技術部門做為對口協助處理。

參、 臨時動議(無)
肆、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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