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10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5 時 00 分
地點:公視A棟7樓第一會議室 (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 75 巷 50 號 7 樓)
主席:蘇主委啟禎
出席者:陳委員清河、黃委員旭田
台視-歐主任懿慧、中視-陳助理總監百嘉
華視-陳編審香蘭、民視-蕭經理翠英
公視-沈副理元斌
記錄:呂佩錦
1、 自律議題討論事項
一、110 年 1-3 月無線電視裁處個案
案由:
109 年 11 月 22 日民視「民視兩點新聞」及「科學再發現」節目變更播出時間,未依規定登載資料庫,違反廣電法第 2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
各台處理方式及委員建議
* 民視-蕭經理翠英:
節目變更有做跑馬燈預告, 但未依規定前五天去做變更,這也是第一次因為節目時間變更,未依規
定時間內登載資料庫被裁罰。
* 台視-歐主任懿慧:
因為我們常會有節目異動,也是用跑馬做預告,如果民視已經跑馬預告,為何還會被裁罰這個金
額,申訴時,NCC 有沒有其他的意見。
* 中視-陳助理總監百嘉:
所謂節目表資料庫不知道跟他的運作機制或是管理人員的互動有沒有關係,我們也常會有一些突發而做節目異動,公司遇到這樣的情形,隔一天會讓節目管理人員去處理,因為這還涉及到尼爾森收視率。
* 黃委員旭田:
廣電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節目時間表應於播送五日前…登載於指定之資料庫。為維護視聽眾權益,電臺變更節目時,除依前項規定登載於指定資料庫外,應事先插播預告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具時效性之重大事件等特殊原因須臨時變更節目時,亦應即予說明。」時效性,這可能就是新聞專業判斷落差較大,解釋空間比較大,也許在回應時,並沒有非常強而有力的回應。
* 蘇主委啟禎:公視本身也常有節目異動,不只是做當節跑馬預告,而是會提前跑馬預告,讓原本收視節目的觀眾充分知情。
二、新聞翻攝「合理使用」規範討論。
案由:
4/12 公視新聞播出一則「美菲聯合軍演」外電綜合稿,編譯於文末使用一幅網路下載之漫畫,作為事件脈絡輔佐,但未先經原作者同意、也未註明出處,引發原作者來信抗議與申訴。
各台及委員建議處理方式
* 蘇主委啟禎:
公視新聞處理方式,相關主管緊急聯絡員作者致歉,在該則新聞註記作者來源及出處,網路部分在新聞網更正與道歉,原作者表示接受。
* 黃委員旭田:
這個新聞報導來看,後段兩個美國海軍的軍人,他們有點戲弄故意去製造一個話題,那段話讀起來像是另外一個報導,這跟美軍的新聞是無關的。能必須把他當成一個主角來看,而不是剛好只是引用一個圖片而已,這個顯然是有意識地表達一個意見的方式,他已經是一個作品,你去介紹一個作品連他是誰都沒辦法提到,就成為後半段的核心內容,這樣是有點危險。著作權第 65 條有關合理使用,作品的性質以及所占的比例,別人拍的東西,播放長達 30 秒,這就是質量很重,所以在合理使用,媒體界的朋友應該多少有一些認識及理解。著作權第 49 條時事報導,越是急迫性的,就是發生當下所能取得的,已經不可能再重新取得照片這種情況。如果你取得是同業的鏡頭,就是著作權法第 61 條所說的,經由其他新聞紙再播送一次,人家已經刊出來第一時間這個社會公眾去拍的,他本來就有公眾公知的任務,新聞媒體再使用,這是 61 條看起來比較大的寬容。但因為現在各台新聞都是播很多次,應該也要趕到現場或是你們可以自己去製播,假設第二天、第三天還繼續大量引用別人的報導,那你等於是占別人便宜比較多。
* 陳委員清河:
著作權法是「不告不理」,當出現侵權爭議或遭到投訴:
第1、 承認錯誤、道歉,並及時更正,是值得肯定的處理方式。
第2、 處理問題的態度,也是法官考量犯意及後續處理的一個判準。
* 公視-沈副理元斌:
作者表示只希望要使用之前要跟她說,使用時註明出處,所以我們馬上就處理。這個漫畫就比較
屬於是一種有價的創作,而做新聞最常用到社群上的影片或照片,很多畫面都是民眾拍上傳到網
路,像這種即時的事件,對我們來說有新聞性的影片或畫面,放在自己的社群,新聞媒體引用的
界線到底在哪裡?
* 台視-歐主任懿慧:
即時新聞,我們還是會維持翻攝,也會對同仁教育訓練,如果是特定的空拍或是獨創性的東西,
就不會使用。
* 華視-陳編審香蘭:
我們不只是教育訓練,在把關上會做得比較嚴謹,我們要求記者只要使用別人的畫面就要註明出處,如為資料畫面也要清楚標示,才能避免後續很多的麻煩。
* 中視-陳助理總監百嘉:
剛提到的有價圖庫是很容易踢到鐵板,而每日新聞素材互為「合理使用」,規定較寬鬆。但若是新聞使用他台節目內容,或節目使用他台新聞與節目內容,就可能會有侵權問題。無論如何,翻攝他人或他台著作,一定要清楚註明出處。頻道播出(公開播送)跟上網 (公開傳輸)是不同的概念跟觀念,
頻道播出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但上網後因為散播效果無遠弗屆,較容易產生侵權爭議。
* 民視-蕭經理翠英:
註明出處是必然的,民視只要出去拍到可能會涉及著作權的,例如畫展、演唱會、照片等,電視
播出後,大部分是不會再上網,上網會看情況,像是取得授權同意書,由資訊部做把關,如果能
在事先或同步取得對方同意更好。還有一個情況是在每日新聞使用上是沒有問題,可是在節目上用就會有問題,尤其是政論節目。
* 黃委員旭田:
「註明出處」只是在彰顯我方沒有掠奪、侵占著作人格權的意圖。如果著作人很在乎自己的權益,還是可能吃上官司。
* 陳委員清河:
新聞報導都有他的護身符,著作權這一塊用在新聞報導時,只要說得出理由,大概就可以帶過,但把他放在節目裡就不太一樣。公開播送權,碰到網路就是公開傳輸,尤其不是一對多,是一對一又可以下載,就變成公開傳輸權,這個在著作權法裡,完全是壁壘分明的。另外還牽扯到出資者跟創作人之間關係,獨家授權及專屬授權,有些授權是連創作者本人都沒有權利簽給你。
三、「未於期限內更正或答覆利害相關人請求」問題。(提案單位:公視)
案由:
公視「中晝新聞」於109/10/23播出「台鐵標案涉弊」新聞報導,未於接獲請求七日內答覆請求人,涉違反廣電法規定。
* 黃委員旭田:
利害關係人救濟案件,廣電法規定的「七天內」回覆期限,是採「日曆天」計算,以電台收到後的隔天為起始日,但如果期間末日為星期六或星期天,就展延到下個星期一。
* 蘇主委啟禎:
事情發生後,我們內部訂了一個工作規則,行政收發文後,分文原單位主管,由原單位主管主責,及同步知會本會NCC窗口,因廣電法回覆限期是七天,就不再主張公視法是十天,爾後七天內回覆,減少後續許多行政成本。
* 台視-歐主任懿慧:
存證信函到底有沒有效力?
* 華視-陳編審香蘭:
只要收到申訴,當天能解決的事情就當天解決,對NCC的部分就是儘速回覆公文,不管是透過任何
方式投訴都要回覆。
* 中視-陳助理總監百嘉:
被申訴的處理原則,不管來源是網路、存證信函、客服,就立刻回覆。
* 民視-蕭經理翠英:
我們都是由法務在處理,也都會時間內回覆。
* 黃委員旭田:廣電法第23條「對於電台之報導,利害關係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台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以書面答覆請求人」法律的要件是要求,發存證信函,這個存就是存一個證明,我有向你要求,存證信函的真正意義,只要不爭執信函內容有問題,都足以證明這個要求。觀眾申訴或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救濟請求案件,無論透過任何管道轉來(紙本、E-
mail、通訊軟體等等),只要能夠被證明對方有提出,電台仍必須依規定期限內,做出書面回覆。上述救濟請求案件,也包括律師函與存證信函。
* 民視-蕭經理翠英:
當被報導者最後不起訴或無罪,來函要求媒體撤下之前的報導,該如何處理?
* 陳委員清河:
新聞報導凡事以公共利益為優先,如果社會需要知道這件事情,事實已經發生,它就是一個新聞,新聞就是一個歷史,歷史就是一個見證的事情。
2、 臨時動議
因倪諮詢委員炎元於四月六日辭世,五台代表同意,訂七月舉行第四次會議時,擬補選一名諮詢委員,請五台同業推薦人選,討論後隨即舉行投票。
參、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