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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7]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第二十六屆第一次新聞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0月7日(星期三)下午15時00分
地點:公視A棟7樓第一會議室
(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50號7樓)
主席:蘇主委啟禎
出席者:陳委員清河、倪委員炎元
台視-左經理燕妮、中視-陳助理總監百嘉
華視-黃經理兆徽、華視-陳編審香蘭
民視-採訪中心社會組蔡主任煌元、公視-沈副理元斌
記錄:呂佩錦

壹、討論事項
一、自律議題討論:
(一)社會新聞違反節目分級問題
案由:
109年9月9日 NCC針對三立、TVBS、東森新聞台、台視新聞內容、總計開罰新台幣145萬元,強調報導重大社會治安事件時,應適當處理暴力與血腥畫面,並加註警語,降低民眾恐慌或引發模仿的疑慮,其中台視(主頻)及台視新聞台節目播出「房仲隨機狂刺路人」新聞報導,共裁處65萬元。

NCC表示,房仲事件報導上,各家都有畫面處理,開罰主因為畫面處理不夠,包括看到明顯刀械形狀,刺殺動作,反覆播放等,可能對兒少產生影響,同時會根據過去2年違反次數以及嚴重程度,因為有不同裁處金額。

* 陳委員清河:
新聞是普級,所以沒有分級的問題,重點在處理的問題,新聞台的處理共同的做法就是馬賽克還有變色,因為監視器的畫面連續播放,從形式來看,這次就是針對有沒有定格的問題。犯罪細節,有一個普遍性問題,就是畫面反覆播放。

未來在處理這種所謂的犯罪細節,也就是對於監視器的畫面要不要定格處理,大家是可以討論。

東森新聞後續報導,在找到新的事證處理方式就讓人感覺四平八穩,類似這樣的新聞,最重要的地方不是在報導兇殺案的本身,而是兇殺案帶給社會的警惕,新聞從業從這個角度來思考可能會更好一點。

* 倪委員炎元:
看了台視的畫面,刀械形狀、刺殺動作在經過處理後,我通通都看不到,主要問題大概是犯案過程它都不願意你們呈現出來,在這個規範下,這個過程即便用馬賽克處理過,它都會處罰,我想就是確定了以後,過程就是定格畫面處理。

各台處理方式
* 中視-陳助理總監百嘉:
這則新聞我們有被警告,NCC在做這類規範尺度越收越緊,像上一次港警開槍的事件,我們也是被警告,它有一個重點,反覆而延續,後來這類新聞我們處理有歸納幾個原則:(一)馬賽克 (二)停格或 定格,不要有連續的動作 (三)畫面不重覆,同仁在處理時會有這幾個方式去保障安全,但仍然被警告。

(NCC)節目委員,他們一定有個共識,就是以這個標準,不會再倒回去了,我們即便處理馬賽克、不連續、不重覆,它又多了一個提示,「以下畫面可能不適合與兒童觀看」,它有這樣的警語跟要求標 準,另外還有兩個部分:(一)施暴者跟受害者之間的關聯性,最好是像蒙太奇一樣,不要有彼此的因果關係 (二)在處理聲音的部份會比較小心。

* 華視-陳編審香蘭:
這則新聞我們有被要求說明,這則新聞中它都是抽12:00新聞,所以12:00各家電視台新聞都會有一樣的問題,就是在各方面保護措施處理上都會比較弱,我們提出說明時,是用19:00新聞做說明,19:00新聞裡包括馬賽克、不重覆、不連續之外,我們還有定格、畫面變色,我 覺得充分說明華視在保護措施所做的很重要,也讓NCC了解華視所做的努力。

* 民視-蔡主任煌元:
民視的處理比較像是東森後續處理的方式,當時兩人一照面,我們的做法就停 格,下一個動作看到的就是兩人離開,中間過程完全省略,我們一樣有變色、馬賽克、定格都有做,即便如此,我們還是收到警告,需要說明。未來遇到類似新聞事件,我們做法還是一樣,不會有中間這段的過程,但中間這段過程就用一些方式作呈現,像是CG,然後加一些文字敘述,但還是要注意,文字敘述太詳細也可能被裁罰。

* 公視-沈副理元斌:
我們隔天的早安新聞有做讀報,因為中國時報的頭版上面有照片,讀報上有拍
到版頭,所以就收到了NCC來函警告。公視比較不處理社會新聞,在我們的製播準則規範裡也寫到「避免呈現屍體、鬥毆、兇殺現場、血腥殘忍、傷口或槍傷後流血等等畫面,以及不必要的行兇 工具特寫鏡頭,若有例外情形,應適度向觀眾警示並說明。」如果我們一定要處理這類的新聞,我們也會秉持這個原則。

* 台視-左經理燕妮:
剛剛各位提供的意見,中間過程完全不能出來,或者只能像照片一樣定格,我
們要重新教育我們的記者。從這次的事件之後,我們現在社會新聞也是非常的小心,用定格或者非必要可能就不處理了,除非是很真的非常重要的社會新聞。

(二)涉己事務新聞規範
案由:
NCC於 109年8月4日接獲民眾申訴,109年9月14日來函公視,認為「公視晚間新聞」與「有話好說」節目報導中,提及文化部與公視對於設立國際影音平台相關新聞,顯然與公視有利害關係,屬於涉己事務新聞,該申訴民眾認為我們應在鏡面下標「涉己事件」,他認為這有所不足,另外針對公視製播準則沒有規範「涉己事務」的訂定製播原則,同時也質疑訪問自家董事不夠平衡。

NCC來函要求公視提送「節目暨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並回覆。(公視新聞部回覆NCC內容參附件)

*陳委員清河:
各台對「涉己事務」也有相關規範跟製播管理準則,如果我們自己覺得裡面有涉己事務相關的話一定要有利益揭露,這也是我們要打「涉己事件」或「涉己新聞」或「涉己事務」的目的。

涉己事務為什麼能刊,有三個重點:(一)公共性-公共利益 (二)涉己事務-新聞性,社會有了解這個事務的必要 (三)立場,立場有「3I」,「Interest」一般稱以商業利益為主,「Ideology」是所謂的意識形態或者是政治的觀點不一樣,「Infmation gap」資訊落差,在報導議題時,一般民眾對這個議題的專業度比較不理解,在報導過程裡,我們一定會從我們的立場角度去報導。比較有爭議的也是「3I」,這跟商業利益、政治利益、意識形態利益或者資訊落差問題,我想涉己最容易產生問題的地方就在這裡。

* 倪委員炎元:
文中一開始講到「文化部與公視對於設立國際影音平台相關新聞,顯然與公視有利害關係,屬於涉己事務新聞…」,我覺得公視在回覆對於涉及國際影音平台這部分琢磨太少,在你們看來他是屬於公共利益,而不是屬於商業利益,所以說在第一個指控應該就讓它不存在了,另外,其他電視台都已經制訂涉己規範,建議公視可以研議涉己規範。


各台處理方式
* 台視-左經理燕妮:
台視若製播涉己相關新聞,皆會以目前制定的相關準則為依據。

* 中視-陳助理總監百嘉:
我們的編輯遇到涉己新聞都會加標示。

* 華視-黃經理兆徽:
我們蠻常會有公司的戲劇開拍或花絮會出現在我們的新聞裡,如果我們已經明
白地說這是華視的戲劇,我們是否還要標註涉己事務?另外華視及公視同屬公廣集團,是否需要標註涉己事務?

* 民視-蔡主任煌元:
我們對於自己台內的戲劇、綜藝節目,當然會盡量去想出一個新聞點,讓大家
覺得這是有趣的,畢竟娛樂新聞也是新聞的一部分,娛樂這塊我們其實也很少打上涉己事務的標示。

* 陳委員清河:
華視及公視雖屬公廣集團,不過華視跟公視的獨立性還是存在的,如果要我認定這個事情,我認為他是獨立的個體。台內節目開拍或花絮,因為它是宣傳自己台裡的事務,有灰色地帶,有些台很有巧思的把它包裝敘述成娛樂新聞或相關新聞的概念。縱使被討論,還是可以說明它有某種程度的新聞性。

* 倪委員炎元:
建議公視研擬訂定相關規範,也同意中視的作法,標示涉己新聞,原來的灰色地帶,你不管怎麼去包裝,最後他要說你是涉己新聞,你還是要去說明。

* 主席結論:公視案例,我們認定它是公共事務,公視可能也需要追加研擬涉己事務規範,特別是牽扯到一些立場或意識形態爭論問題的時候,可能要多加註警語,包括涉己事務,至少在形式上更
加充分揭露,比較保險。


(三)高雄少女略誘事件新聞處理
案由:
一開始為幫忙協尋少女,所以揭露了她的照片,後來發現案情不單純,少女其實是被囚禁在閣樓裡,而引發很多問題。

各台處理方式
* 台視-左經理燕妮:
該新聞事件脈絡是一開始協尋時,已經把照片揭露後來涉及到略誘後的處理是開始馬賽克或是不用她的畫面,後來接到不知是不是家屬來的意見,希望我們把少女的畫面全部都下架,也接到高雄市政府新聞局來函要求我們少女畫面全部下架,我們後來連同網路部分的新聞也全部都下架。

* 中視-陳助理總監百嘉:
在處理過程,對於相關關係人的身分揭露判別,到一定階段她身分就隱匿掉了,在這件事情處理過程也有一個小細節,嫌犯為了討好少女,拿了玩偶給她,我們在監看時覺得玩偶可能會讓少女身分曝光,於是要求編輯台不要描述嫌犯送少女什麼東西,我們在處理過程裡會有一些別的考慮,是對於新聞內容本身可能會揭露被害人及當事人身分的處理。

* 華視-陳編審香蘭:
從衛星公會及葉大華偉委員的提醒意見,我們檢視都已做了處理,影像部分就用截圖、馬賽克處理,少女回家後,包括他的父母部分,我們在第一時間做了馬賽克、影音下架、改用截圖等方式都做了處理,做到保護措施。

* 民視-蔡主任煌元:
我們做法跟台視很像,協尋時長相都有出來,後續狀況第一時間處理的方式就
是未成年少女畫面直接不用,連嫌犯都有做馬賽克處理,但為了保守起見,之前協尋少女時,露臉的新聞全部下架。

* 陳委員清河:
加害人、被害人、重要關係人要不要「去識別化」,避免揭露身分,各台的做法都相當成熟。

另外「遺忘權」的問題,現在下架,我覺得都是被社會的觀感度的影響之下的一種作法,可是如果這個事件是有公共性,社會也必須要去了解它的時候,並不是說一個市政府來函,我們就一定非下架不可,如為當事人提出,新聞機構還是有判準的想法,有牽扯到公共性而且值得社會探討,我覺得我們還是要有些把持的地方。

* 主席結論:
關於下架的做法,陳委員提到這是否為公共利益的議題,這是一個重要的判準。

其實這也是沒有絕對的答案,只能說在處理的時候要多留意些,事件複雜又涉及未成年,要善盡保護他的責任。


二、自律委員遞補人選
本屆自律諮詢委員由世新大學陳清河副校長、銘傳大學傳播學院倪炎元院長續任。

本次會議經五台新聞部代表當面充分討論,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推選最高票優先聘請,本次投票最高票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黃旭田所長,會議結束後去電已獲黃旭田所長口頭允諾,擔任本屆新聞自律諮詢委員。

本屆諮詢委員任期自109年10月01日至110年09月30日任期一年。


貳、臨時動議(無)


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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