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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0]

電視學會第25屆第3次新聞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2019/4/24]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第25屆第3次新聞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 間︰2019年4月24日(週三)下午4時00分
地 點︰民視公司13樓會議室(新北市林口區信義路99號)
主 席︰胡主任委員婉玲(民視新聞傳播群副總經理)
出席人員︰
本會自律諮詢委員
倪炎元 銘傳大學傳播學院院長
陳清河 世新大學教授兼副校長
葉大華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本會各台委員
蕭翠英 民視新聞傳播群採編部經理
蘇義崧 民視新聞傳播群製播部經理
劉孟竹 台視新聞部採訪中心主任
陳百嘉 中視新聞部助理總監
陳香蘭 華視新聞部編審
歐姵君 公視手語新聞製作人

記錄:吳雨珊









報告
NCC(2019.4.11)函轉中華民國聾人協會反映將手語翻譯員在場轉譯新聞畫面完整播出乙事,請轉知所屬會員,以落實資訊平權,請查照。

結論胡主任委員婉玲:
供各台參考。

NCC(2019.4.11)檢送2019年3月15日修正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結論胡主任委員婉玲:
供各台參考。

討論議題
NCC來函(2019.3.19)有關部分新聞頻道於2019年1月13日至1月14日播出「新北市蘆洲區某父親因孩子買肉圓沒加辣,虐打妻兒之家暴社會事件」新聞,請提送所屬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討論,會議紀錄請上網公告並復NCC,請查照。
◎旨揭新聞報導內容呈現疑遭虐待兒童未經後製處理變聲處理之影片,而有違反前揭規定及自律規章之虞,請提送自律會議討論以下問題:
(1)類此新聞製播應注意事項?
(2)自律規章是否有修正之必要?

胡主任委員婉玲:
類此新聞製播應注意事項?

葉諮詢委員大華:
身體遭虐畫面應以「馬賽克」或霧化處理,不宜直接呈現。避免太過直接衝擊未成年閱聽人,另也易引起受暴者過去創傷經驗。
避免施暴畫面重複播放,引起模仿效應。孩子被打的畫面被大家看到,對孩子未來的身心發展恐怕會有負面的影響,對閱聽人亦產生很強烈的暗示性及煽動性,因而容易引發後續民眾去動用私刑,這是很不好的複製暴力示範。媒體若要報,可以擷取重點畫面採遠景或定格畫面就好,無需完整呈現,也應加註動用私刑恐觸犯的刑責。
我國已於2014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孩子有其生存權,並非父母的財產,建議可以在相關報導上適時的置入兒童權利的概念,或者提供「社會安全網」的資訊,除了有社會教育意義也能顧及衡平性。
施暴畫面除了加註「113家暴資訊」之外,建議可加註警語,譬如「施暴畫面,不宜模仿」。

華視陳香蘭:
「私刑」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行為,且不被允許,更沒有「私法」的存在在社會新聞事件上,例如肉圓虐兒新聞中,後續的鄉民動員炒辣椒給該名受虐兒的父親吃,媒體記者稱「私法正義」,既然「私刑」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建議:記者不宜再用私刑正義、私法正義等形容詞。

胡主任委員婉玲:
「私刑」不應該加上「正義」兩個字。

陳諮詢委員清河:
關於兒少法第69條第1、3項等法令,均有不得揭露「足以辨識身分」規定,亦訂有相關罰則。

倪諮詢委員炎元:
曾經有學生現場示範,僅是使用一張網路照片,即可在短短幾分鐘之內搜尋到詳細資訊,姓什麼住哪裡都找得到,電視上的資訊甚至是有打馬賽克的畫面,已經足夠讓鄉民搜尋到資訊,因此社會上方衍生諸多找上當事人住處動用私刑等情事。

葉諮詢委員大華:
若是已經打「馬賽克」了,還無法確保播出是否能達到完全未揭露的程度,建議可以「停格」處理,避免畫面一直跑,旁邊主播配稿又會有強化煽動情緒的問題,作為媒體應避免推動「動用私刑」這件事。

胡主任委員婉玲:
是否需修正新聞自律規範?本會自律規範第三條第13點前段,「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為原則性規範,若要加上「變聲」、「馬賽克」,則屬技術問題。若就該點不得揭露「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而言,其實各台都有做到了。大家認為是否需要加上技術面的規範?

葉諮詢委員大華:
第三條第13點:「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前後段中間少了句點,建議補上。
第三條第11點:「處理有關色情、暴力、血腥等新聞時應回歸新聞本質,淨化畫面,並在整體報導中佔適當比例,以免造成觀眾社會價值觀扭曲的效果」,均已有規範。

陳諮詢委員清河:
大原則的部分已規範完整。技術面的東西,也會隨著時代不斷開發出新的東西,應無需列入規範。

倪諮詢委員炎元:
已經規範完整。

結論胡主任委員婉玲:
本會新聞自律規範第三條第13點,前後段中間應予補上句點:「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本會經討論後,認為新聞自律規範針對原則性內容均已制定完整,毋須另行修正。
未來類此新聞製播時,應注意如下:
(1)身體遭虐畫面應以「馬賽克」或霧化處理,不宜過度放大直接呈現。
(2)避免施暴畫面重複播放,引起模仿效應。
(3)施暴畫面應加註警語,譬如「施暴畫面,不宜模仿」。
(4)不使用「私刑正義」一詞。
(5)避免私刑探討,並應強化私刑涉及刑責之社會教育。


臨時動議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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