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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優質新聞領航未來
[2016/3/23]

電視學會第23屆第7次新聞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



摘要
討論NCC2016年2月26日來函提供廣電媒體製播涉及性別相關議題指導原則,經討論增刪,訂定具體落實之執行細節,製成多元性別和性別平權新聞處理,提供參考,列入新聞自律倫理公約中
重大公共安全、恐怖行動事件報導,避免過分報導犯罪細節,妨礙司法辦案,成為不法分子的傳聲筒新聞內容需要提供緊急救援和求助資訊
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各台皆已落實自律公約,往後應多提供對災區有用之電話、官方、醫院、公共設備、公益團體的援救協助訊息。另外,兒童於災難新聞中受難,不幸過世者,應維護其尊嚴幸免於難者,應考慮其最佳利益(安靜接受醫療,不應過度打擾),尊重其隱私,不宜過度曝光或過度報導其受難經過。


多元性別和性別平權新聞處理
1. 不宜刻意以畫面、語音或文字凸顯任一性別之性特徵。避免物化單一特定性別,不得用侵略手法拍攝性特徵,不宜以窺探、偷拍、嘲諷或誇大方式處理性別議題。
2. 以事實為基礎之內容(如新聞、時事報導): 涉及性犯罪、性暴力或與性別相關之內容時,應謹慎處理畫面及聲音。
3. 不洩漏家暴受害者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避免造成偏見、歧視、刻板印象或偏差性別觀念
4. 避免因性別、性傾向或性別刻板印象,而有歧視、偏見、貶低、揶揄之言論或行為。
5. 不宜渲染特定性別特徵之優勢、描述其為人生成功之有利條件、直接物化任一性別,或影射期與金錢利益之關聯。
6. 探討社會事件應基於事實避免汙名化或對當事人之性別、性傾向、性格等特質,或穿著、容貌等外在身體特徵作不當之連結。
7. 尊重多元性別,和性別平權,消除傳統習俗中對性別之偏見、禁忌及刻板印象。新聞以客觀、非歧視字眼報導同志新聞,報導時不應將同性戀、跨性別等性少數,犯罪化、病態化,避免社會污名烙印,維護其表達自我權益,並肯定其對社會做之貢獻之能力。尤其負面(或犯罪)新聞中,性別(傾向)與犯罪事實無相關,避免強調其性別背景,(建議可用同性伴侶、同居情侶)。
8. 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移民、原住民等族群。包括在稱呼上,不使用外籍新娘、大陸妹、大陸新娘、越南新娘、泰國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等,應採用新移民、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原住民等中性平等用詞,且不得宣傳或主張特定國籍或原始國籍、種族、 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之優越或低劣。
9. 新聞報導應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各類家庭模式,或將各種社會問題歸因於當事人家庭模式,而使各種多元家庭受到社會歧視或誤解傷害,建議用重組家庭代替。
10. 新聞內容中傳遞兒童、少年尊重多元性別、性別特質或性傾向,強化性別平權觀念落實自律機制,提供相關教育訓練。


人質事件處理
1. 以人質生命安全為最優先考量,不論人質事件處於未公開或已公開狀態,均不得有任何危及人質生命安全的採、編、製、播行為。
2.人質安全脫離犯罪行為人控制後之採、編、製、播,為避免侵害當事人隱私及造成二次傷害,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但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主動發布消息者不在此限。
3. 人質事件處於未公開狀態時,媒體一律不報導、不採訪。僅能向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蒐集資訊做為背景參考。
4. 人質事件處於已公開狀態時,應考量公共利益及遵守比例原則,審慎進行適當篇幅之報導。惟應配合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指揮,不得有危害人質生命、妨礙犯罪偵查的採、編、製、播行為。
5.不論人質事件處於未公開或已公開狀態,媒體應審慎履行專業任務,不可妨礙警方談判與營救任務,避免擅自與人質及犯罪行為人接觸,不可主動聯絡、採訪犯罪行為人或人質。若有無法避免之接觸,不做現場LIVE直播,並應盡速向警方報案。
6. 人質事件已公開狀態下,媒體報導不可受到犯罪行為人操控,避免成為犯罪行為人的傳播管道。
7. 人質事件已公開狀態時,媒體報導時應向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確實查證,避免揣測性的言詞,盡力平實呈現。擷取使用「網路資訊」時,應更加審慎,若涉及人質安全時,需向檢警或其他主管機關報備並配合其指揮。
8. 人質事件已公開狀態時,謹慎處理關於家屬親友之報導素材,非僅呈現衝突現場,避免炒作情緒,避免擅自傳送訊息,審慎衡量相關報導是否會妨礙警方辦案與危及人質生命安全。
9. 採訪報導人質事件之媒體從業人員,應注意自身採訪安全,與可能之心理創傷。

三、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
1.應在封鎖警戒線外、採訪、報導,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之進行。急診室亦屬警戒範圍,未取得當事者或院方同意前,記者不得進入拍攝採訪。即使進入該區(或靈堂、救災指揮中心)拍攝,亦應注意儘量不做「侵入式」採訪、拍攝。
3.採訪罹難者家屬或傷者時,儘量在不傷害當事人的情況下抱持同理心,以審慎的態度與專業的技巧,進行採訪、拍攝,並且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感受,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4.考量災難事件受害者/家屬的身心衝擊,避免加重心理創傷,報導製播時注意下列數點:
(1)避免過度呈現令人驚懼的畫面,對於意外災難現場所拍攝到的影像,必須加以嚴格審慎篩選後,才得以播出。
(2)對於意外災難事件之慘狀、或暴力攻擊之血腥效果,不做特寫拍攝,若無法避免拍攝,須在後製剪輯予以處理。
(3)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影像,若有必須使用的理由,務必經過審慎過濾並且絕不濫用,或過度重覆播放。
(4)悲劇或災難發生一段時間之後,在畫面與報導篇幅比重上,應謹慎考量災民心理傷害,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5.注意使用影片畫面之時效,加註字幕說明,以免引起誤解。
6.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向事故權責單位取得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
7.鑑於媒體的報導易引發受害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 Stress Disder, PTSD)」,媒體應加強在職教育,進行災難新聞採訪、拍攝、製播之專業教育訓練,協助媒體工作者了解受害人心理,減少傷害、誤解和衝突。
8.鑑於災難傷亡現場對採訪記者亦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媒體應提供採訪記者事前以及事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
9. 提供對災區有用之電話、官方、醫院、公共設備、公益團體的援救協助訊息。
10. 兒童於災難新聞中受難,不幸過世,應維護其尊嚴,倖存者,應考慮其最佳利益,尊重其隱私,不宜過度曝光或過度報導其受難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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