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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31]

節目冠名贊助 自律規範綱要



壹、前言

為使電視產業健全發展,NCC日前開放電視節目接受商業置入性行銷及贊助(含冠名贊助),乃希望藉由挹注電視節目製作資金,提升節目內容品質及影音節目行銷海內外之競爭力。
基於保障閱聽人權益,本會特制訂本「節目冠名贊助自律規範綱要」(以下稱本綱要),其內容係依據:廣播電視法、NCC 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NCC 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另外擷取學者專家、公民團體的意見及各國傳播媒體自律規範,彙集耙梳而成。 本綱要適用範圍為本會之各台。
貳、總則
一、 節目冠名贊助:
(一) 維持內容獨立與完整。
(二) 明確揭露贊助者訊息。
(三) 維護視聽眾權益。
(四) 保障編輯獨立自主。
(五) 促進媒體內容產業發展。
二、 冠名名稱之大小不宜大過接受冠名贊助之節目名稱標識:
節目名稱冠有贊助者之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其廠商品牌、 商品或服務名稱,或冠有贊助者之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其廠商品牌之識別標識、商標或相關附屬圖案(以下稱冠名名稱)時,冠名名稱之大小不宜大過接受冠名贊助之節目名稱標識(以 下稱原節目名稱)。

三、 冠名名稱應以「集」為單位,同一集節目最多接受一個冠名名稱贊助:
冠名名稱應以「集」為單位,不同集別之節目得以接受不同之冠名名稱,同一集節目最多接受一個冠名名稱贊助。
四、 冠名名稱及接受冠名贊助之節目名稱標識之合併大小:
冠名名稱及原節目名稱合併之大小不宜超過電視畫面的十六分之一。
五、 冠名名稱應以靜態方式為原則:
冠名名稱應以靜態方式為原則,避免過度急促的動態呈現,如將冠名名稱與原節目名稱採交替方式於電視畫面上出現(如動態天空標),其更動頻率不得低於 30 秒,以維護觀眾收視權益。
参、冠名贊助自律執行機制
一、 本會業務委員會應針對觀眾、本會各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之反應意見,適時檢討在從事電視節目冠名贊助 時,有無違反本綱要之情事並據以改善。
二、 本會業務委員會應另聘數位之學者專家擔任外部委員,參與會議並提供諮詢意見。
三、 NCC 對於電視節目冠名贊助有違反法令或本綱要之虞時,得透過本會警示,或送請本會業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後續之處理方式。
肆、違反冠名贊助自律執行綱要之處理
電視節目冠名贊助如有違反本綱要,經本會業務委員會討論決議後,由本會要求其限期改善,並由本會定期公布自律執行情形。
伍、附則
本綱要經本會業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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