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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5]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節目委員會 節目自律規範



一、 節目中對於兒童角色之安排應審慎,避免呈現兒童與少年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四十三條所規範的行為,包括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觀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飆車等情節。
二、 各類節目處理煽情、色情、血腥之情節或內容時,應避免詳細描述該等細節。
三、 節目如因劇情需要涉及社會寫實,應避免過度血腥暴力情節,對犯罪、自殺、幫派、暴行等非正常社會行為,應避免詳細描繪之。
四、 節目題材、內容、用語應避免影射他人或損害他人身心健康與名譽。
五、 節目中不得包含醜化、污衊、歧視、誹謗、猥褻之詞語或行為。
六、 節目觸及種族、性別、宗教、職業、貧富或地域等議題,應謹慎處理,平衡呈現多元觀點。
七、 各類節目應避免刻意廣告化之內容,包含對廠商、品牌、產品、標誌之過度強調,或有宣傳意味。
八、 節目不可鼓吹怪力亂神、迷信等非事實內容,不可引起社會大眾混亂與不安。
九、 節目中不宜過度強調特技演出或涉及危險之鏡頭,並應以字幕及口頭說明,提醒觀眾請勿模仿。
十、 節目不得對醫療方法提示具體建議,述及醫學知識者須具有專業醫師資格或經醫學團體認可。
十一、 節目涉及競賽贈獎遊戲,不得鼓勵投機取巧、不勞而獲觀念,遊戲規則必須公平、公正、公開。
十二、 節目製播應嚴守節目分級制度,依時段製播並安排適當內容播出。晚間九點以後,若因創作或劇情合理需求,出現暴力、血腥、性與裸露不雅用詞、禁藥、靈異等內容,應在節目播出前作出適當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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