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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6]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 第二十九屆第一次新聞自律委員會 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 第二十九屆第一次新聞自律委員會 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09月15日(週二) 下午3:00
地點:華視7樓 會議室A(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16巷7號7樓)
主席:蔡主任委員莞瑩
出席:黃諮詢委員旭田、柯諮詢委員舜智
   台視新聞部採訪中心-劉主任孟竹
   中視新聞部-李副總監志昌
   華視新聞台-許經理雅文、凌編審照雄
   民視新聞傳播群-吳法務雨珊
   公視新聞部-沈副理元斌
記錄:葉亭妤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第二十九屆第一次新聞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

壹、 討論提案
  案由:研議社群網路轉發影音之授權查核機制與非專屬授權爭議處理原則案

  說明:115年7月27日報導「男子於高雄柴山某大學校區遇獼猴攻擊、出腳自衛防衛」報導遭原創作者主張侵權求償為例,編採同仁於善意取得社團管理員同意後,仍面臨原創作者主張無權授權並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風險, 想就教委員是否能提供法律責任衡平及未來同類型新聞產製之自律規範建議。

  主席:歡迎各位諮詢委員與各台代表至華視參會。本案由台視劉孟竹主任提出,請主任先向大家說明實務上遇到網路影音授權與求償最困擾的地方。

  劉主任孟竹:新聞採訪經常需要引用網路熱門影片,記者向臉書社團(如爆料公社)板主詢問並取得同意授權後播映,但事後影片拍攝者(原創作者)寄發存證信函向電視台求償,主張板主無權授權。台視法務評估後考量和解金額不高,為避免後續訴訟負擔,因此願意和解。此類情況對採訪同仁造成很大困擾,想請教未來是否必須找到拍片原創者本人授權才行。

  李副總監志昌:中視亦接獲求償信函,第一時間便將影片下架。中視回信告知對方已知悉並研議中,採取「靜觀其變」策略,避免隨意付款而成為被任意索賠的宣傳標的,且本案引用片段僅約15秒(三分之一),法務評估法院判賠金額亦不至如對方信函隨意開價。

  吳法務雨珊:民視收到求償通知後第一時間先將影片下架。本案記者係於 Threads(脆)上詢問轉貼者並獲同意,民視評估同仁已盡採訪詢問責任並標註來源且無惡意,認為不一定要給付高額賠償,故採先下架、暫不給付求償金之處理方式。此外,爆料公社有多個平台,部分平台的板規已載明「上傳內容可供媒體使用」,過去民視打官司時曾調出該平台板規作為成功抗辯之依據。

  許經理雅文:分享華視過去曾邀請律師專案講授之因應原則,重點有三:第一,若該畫面僅屬現場偶然拍攝、欠缺原創性(例如單純側錄路口事故過程),其著作權保護程度較低;第二,避免完整下載或全程使用他人畫面,應僅擷取最關鍵之數秒片段,並強化己方記者之報導比例,以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等目的之合理引用」;第三,儘量以側拍(翻拍畫面)方式呈現,而非直接擷取原始檔案。補充說明,過去雖有上述原則,惟目前實務上仍會請同意提供畫面之當事人授權,若對方不同意授權,則不予使用。

  沈副理元斌:提出兩項問題:第一,此類引用案例是否得援引著作權法第52條主張報導目的之合理使用;第二,若原張貼者事前已同意媒體使用,播出後卻反悔要求求償,此情形下媒體是否仍須負擔賠償責任。公視同仁使用社群素材前,皆會要求截圖存證並註明出處,以因應對方事後反悔求償之風險,部分情形亦會考量避免完整使用網路畫面。

  凌編審照雄:近來越來越多知名人士於社群平台發文時,會主動加註「不授權媒體轉發」等聲明,此舉或將形成一種趨勢,有助於未來釐清授權與否之預設立場。

  黃諮詢委員旭田:就本次各台提出之議題,綜合說明法律見解與因應建議如下:
    著作權侵權因應策略:社群素材原創作者為著作權人,未經同意使用確有侵權疑慮,惟新聞產製難以避免引用自媒體素材。媒體使用前應盡可能表達聯繫授權之努力,以降低惡意侵權認定,有助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民事賠償部分,建議各台挑選有把握之個案正式訴訟,建立有利判決先例,而非每案和解,惟逕行支付對方開價恐助長此類求償案例增加。建議學會運用五大台集體力量,與大型社群社團協商,促其於板規明訂「上傳即同意媒體基於新聞報導必要使用,不同意應事先敘明」,建立推定授權機制;長遠亦可透過論壇、投書等方式逐步建立社會共識。
    板主同意之效力:板主權限通常僅限管理貼文,不包含代為授權,除非板規事先明文約定,否則板主口頭同意難構成合法授權依據。
    轉手責任歸屬:若媒體僅向轉發者(非原作者)詢問可否使用而未追問是否為原始拍攝者,一般可推定已盡善意查證之責,責任應由隱瞞轉手事實者負擔;惟明知對方非原作者仍使用者不在此限。
    著作原創性判斷:瞬間捕捉、不易重現之畫面著作權保護程度較高,使用風險亦較高;長時間連續紀錄之著作價值較低,僅擷取極短片段並輔以自製報導,合理使用空間較高,故「側拍」方式較為穩妥。
    合理使用與反悔求償:使用篇幅越短,主張合理使用之可能性越高;已取得同意後不得事後反悔求償,惟媒體應保存同意紀錄(如截圖)以利舉證。

  柯諮詢委員舜智:一、 應深入了解社群平台之社群守則與隱私權政策,釐清原作者、中介轉貼者與平台間之法律關係,作為訴訟攻防之依據。新聞播出時應確實彰顯原作者姓名與授權來源,並善用電視學會之團體力量進行談判與制度建構。
關於合理使用之判斷,著作權法第65條就合理使用設有判斷基準,若事件具高度公共利益(如涉及公共安全之隨機事件),媒體之報導引用應有較高之合理使用空間;惟仍應視個案情節、使用篇幅與比例綜合判斷。
    二、 因下次會議已在選後(12月)召開,提醒各台留意近期NCC與中選會來函,就選前新聞報導公平原則及開票作業流程預作準備,此為每屆選舉皆會面臨之常態性議題。

  主席:進一步詢問,目前 AI 統計模型預測精準度已高達 99% 以上,電視台是否能在開票初期(例如僅開票 1% 時)使用 AI 模型預測最終開票結果?

  柯諮詢委員舜智:關鍵在於「可課責性」,AI預測即便精準,電視台仍須自行承擔全部責任,不得以「係AI計算所得」為由卸責,AI使用應維持「人在迴圈中」(human in the loop)原則;若開票結果與預測吻合,爭議相對較小,惟仍須考量預測過程是否引發社會紛爭或難以預料之過激行動,此攸關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等公共利益,過去即有開票預測影響支持者情緒之案例,電視台應審慎評估公司能否承擔此一社會責任,若無法承擔,即不宜採用。

貳、 臨時動議 (無)

參、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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